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表彰在科学理论研究、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华夏建设科学奖励办法》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理论研究、技术研发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在行业工作中的转化。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设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该奖项授予本系统管理创新、技术进步、成果应用和科技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科教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严格遵循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其经费来源:市国土房管局筹集、单位捐赠款、个人捐赠款、科技成果转让金。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视捐赠款数额大小给予冠名权或出席授奖仪式等。

  第七条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项目奖和优秀科技工作者奖。

  项目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二等奖获奖项目可以优先参加天津市、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级别的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以列入市国土房管局及以上等级科研就计划并已进行成果转化应用的科研项目为评奖候选项目,授予在科研项目的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理论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理论或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对推动国土房管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二)在推广实施已有科研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对推动国土房管科技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个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项目的总体方案上做出贡献;

  (二)在关键理论、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贡献。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项目承担单位。获奖项目有多个单位参与的,根据其所起作用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一)理论或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理论和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或天津市领先水平,对推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业的理论创新、技术进步、成果应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理论或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全国同行业或天津市先进水平,对推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创新、技术进步、成果应用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理论或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创新、技术进步、成果应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推荐、审查、评议、审定、批准等程序。

  第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推荐工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加盖公章后报市国土房管局科教处。

  第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科教处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提请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从市国土房管局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分成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和矿产管理等专业评审组,每组5-7名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各评审组召开的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有参评项目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方可成为获奖候选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奖候选项目名单、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批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奖每个项目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授奖单位和个人实行以下限额:

  一等奖奖励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8人;

  二等奖奖励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6人;

  三等奖奖励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4人。

  优秀科技工作者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分配名额。

  第二十条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科教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津国土房管〔2005〕4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