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庆阳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依据《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建设的以住宅为主体,公共配套设施、公用服务设施配置科学、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各专项验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和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综合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由住建部门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物业管理、消防、人防、防雷、邮政管理、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电信和物业所在地街办、社区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各专项验收通过后6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七条 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有线电视、排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

  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第八条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二)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土、规划、消防、环保、防雷、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的文件已具备;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五)被拆迁户已安置;

  (六)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

  (八)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十)已缴纳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通知书、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使用证或异地建设审批表;

  (二)各单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三)住宅小区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综合管线总平面图等施工图纸;

  (四)所有单项工程按工程编号、施工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制定一览表;

  (五)规划、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热、供供水等部门出具专项验收认可使用的文件及资料;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不予验收;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综合验收的部门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验收部门按各自的职能现场检查验收;

  (三)分专业审阅有关资料;

  (四)各专业部门在《庆阳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综合鉴定和评价;

  (六)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庆阳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并在15日内向社会和该住宅小区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整改意见书5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 未经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住宅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业主出示《庆阳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