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创新环境,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甘肃省专利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科技局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专利补助,专利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由酒泉市科技局审核发放。

  第四条 专利补助资金坚持规范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请、严格审批的原则,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申请专利补助,国内专利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3个月之内提出,国外专利应当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6个月之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专利已被受理或授权;

  (三)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四)专利权属无争议。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酒泉市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收据或《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开具的合规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中、小学生、残疾人分别提交学生证、残疾人证;

  (四)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交由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检索机构出具的《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申请阶段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同时提交;申请阶段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授权阶段提供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和授权证书,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八条 专利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专利补助申请表并附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到酒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办理申请手续。

  (二)酒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科负责对受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送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 酒泉市科技局对申请人的专利补助,采取严格审核,及时兑现的原则。

  第十条 国内专利补助标准:

  (一)申请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元。

  (二)中、小学生、残疾人通过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收取的专利代理服务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补助;

  (三)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9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400元。

  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受理补助只就高享受一次。

  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以上补助标准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国外专利补助标准: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只限于补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成员国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补助。获得受理的,每件补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补助15000元。通过其它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补助10000元。

  (三)同一专利申请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对最先获得授权国家的专利进行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十二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合理的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兑现;获得专利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兑现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专利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酒泉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加强专利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不得受理其申请,对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要全额追回,并由酒泉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0年3月16日发布的《酒泉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酒科发〔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