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8日

  酒泉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长金融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支持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奖励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证券公司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五)信托租赁业金融机构

  (六)小额贷款公司

  (七)担保公司

  (八)资产管理公司

  (九)新入驻和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支持酒泉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奖励性支出

  第四条 奖励评比指标

  (一)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

  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和酒泉银监分局按照各金融机构总体情况进行奖励。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余额每1亿元计1分,当年新增贷款每1亿元计2分,存贷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计3分,贷款增长率增幅每增加2个百分点计1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每10亿元计1分,政、银、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金额每完成10个百分点计1分。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5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存贷比不含场区和矿区数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分行属国有政策性银行,存贷比参照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存贷比计算。

  各县(市、区)信用社系统按照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考评。

  按得分情况进行奖励。

  (三)证券公司

  当年证券交易额每1亿元计1分,承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每户计3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按得分顺序奖励第一名。

  (四)保险业金融机构

  赔款和给付支出每1000万元计1分,赔款和给付增加额每增加1000万元计2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1000万元计3分,在酒泉投入项目资金每1000万元计2分,纳税每100万元计3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期赔付的每一案件减2分。

  按得分顺序奖励前二名。

  (五)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期限一年以上(含)且用于酒泉投资的,融资额每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累放每1000万元计1分,贷款余额每1000万元计1分,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7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计1分,纳税每10万元计1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按得分顺序奖励前五名。

  (七)担保公司

  累计担保金额每1000万元计1分,在保余额每1000万元计1分,放大倍数高于5倍的每高出1倍计2分,纳税每10万元计1分。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计1分,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2分。

  按得分顺序奖励前三名。

  第五条 新入驻和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落户奖由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通报执行。

  新入驻和新设立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入驻和新设立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一次性奖励2-3万元。

  第六条 申请落户奖励的新入驻和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奖励报告一式三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工商注册证明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质监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国税局、地税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核后退回)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七条 考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奖励基金的管理,成立“市长金融奖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及人行酒泉中心支行、酒泉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业务联络和考评组织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奖励基金和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新入驻和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考评数据的统计和审定;统计汇总考评成员单位上报的考评数据;按年度组织考评,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励方案及时发放奖励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开展市长金融奖奖励考评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市政府金融办开展市长金融奖奖励考评工作,并根据财政工作要求提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意见;每年为奖励基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考评奖励。

  市工信委: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所辖各担保公司上年度经营数据(包括:全年累计担保金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纳税额)和奖惩情况。

  市审计局:对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酒泉中心支行: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所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经营数据和奖惩情况(附件一),奖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酒泉银监分局: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所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奖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业协会: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所辖各保险机构上年度经营数据和奖惩情况(附件二),奖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上年度奖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证券公司:次年1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上年度经营数据(包括:交易额、承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户数、再融资募集资金户数)和奖惩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组织评选

  市长金融奖评选每年一次,由“市长金融奖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考评,提出评选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通报执行。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政府资源的安排使用上向获奖金融机构倾斜。

  第十一条 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