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原酒政发〔2013〕120号文件自行废止。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酒泉市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资源,保证风光电项目实现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酒泉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以外的风光电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光电项目开发规划编制、资源配置以及行业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风光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风能、太阳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风能、太阳能资源详查、开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风光电开发规划,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规划应包括开发场址、开发规模、开发顺序、电网接入及送出等内容,并综合考虑开发条件、电能消纳市场及气候资源利用保护等因素。

  第六条 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属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安全、宏观经济、土地节约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各级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

  第七条 风能、太阳能资源,优先向电网送出条件好、用电负荷增长快的县(市、区)配置;同等条件下,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资源配置要有利于鼓励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或引进新能源装备制造、电能消纳和相关重点产业项目,有利于鼓励企业直购使用我市风光电,有利于鼓励企业在我市建设或引进大规模储能等新能源高新技术项目,有利于支持在我市新能源基地建设中干得好、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参与我市多领域的发展。

  第八条 开发风光电的企业应在我市注册、纳税,并积极在当地贷款、投保,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注重支持和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当地就业。

  第九条 对于首次提出风能、太阳能资源配置申请的企业,要根据资源条件和企业实力合理确定资源配置规模。

  第十条 市政府发改、能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风光电项目计划安排份额。根据计划份额以及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提出的申请,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拟定配置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报批手续。没有获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批文的风光电项目,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不得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纳入资源配置方案的企业,应与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签订项目开发三方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前期、开工、竣工时限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风光电项目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三方协议内容。非因政策调控等不可抗因素,开发企业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前期及建设工作的,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业主调整意见,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以配套建设装备制造、电能消纳和储能等项目为条件申请配置风能、太阳能资源的企业,所配套项目布局应符合《酒泉市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关于加快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配套项目建设要求履行其约定。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应向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