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酒泉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甘肃省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2〕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政府性基金收支活动;

  (三)审核、编制、汇总、批复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组织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编制决算。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缴纳按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十条 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酒泉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等。

  第十二条 对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和“两上两下”流程同步编制年度相关预算,逐级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综合考虑上年度结余、上级各项补助收入等因素,科学、准确预测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收入编制到“目”级科目,支出编制到“项”级科目和具体的项目内容,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性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应当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编制说明。

  (一)收入预算。基金收入预算应当准确反映各项基金收入来源,具体包括:预期收入总额、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等。收入预算数应为全年收入总额,不能以支出预算数代替收入预算数。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非税局征收,市工信委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2、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价格调节基金收入由市地税局代征,市教育局和市发改委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部分由财政部门代扣,企业、社会团体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涉税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市残联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非税局征收,市城建局根据当年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下年收入增减趋势进行测算,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下一年度收入预测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5、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由市非税局征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提供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管理费用及计提廉租住房资金情况。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应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各类用地所缴纳的出让金和划拨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下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按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成交土地跨年度收入,以及根据本年度土地供应时间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合理确定全年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市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收储计划编制管理工作,增强土地出让、收储计划的准确性和约束力。

  7、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中的教育资金收入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

  (二)支出预算。基金支出预算应当严格对照上级财政部门确定的使用范围、用途和财务制度,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统筹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再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其中:基本支出参照公共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应当细化到项目和具体活动,并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核、排序,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预算编制说明。

  1、基本情况:包括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资金用途以及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和支出安排等;

  2、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3、各项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

  4、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审核市级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级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全年收入预算组织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收入情况,均衡安排支出,确保全年收支预算平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缴库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均衡。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守财政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预算经批准后,非特殊情况、特殊需要,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已完成的项目,及时收回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比照公共财政预算调整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每年不定期对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性基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