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现将《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选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选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中介机构选定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入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等行业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记录中介机构的资格、业绩、资信、不良行为记录、投诉质疑查处等情况,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考评情况,定期对库内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条 外地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代理业务的,须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录入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信息库。

  第五条 中介机构由交易项目单位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选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抽取选定工作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选定程序

  1.进场交易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交易项目规模、投资情况等审核确定该项目所需的中介机构资质等级。

  2.中介机构三家以下(含三家)的,由交易项目单位自行确定。

  3.中介机构三家以上的,由交易项目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三家,并按抽取顺序进场逐一谈判,经对中介机构的资信、业绩、费用、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最终确定一家。

  4.谈判失败的,经交易项目单位注明原因,行业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进行二次抽取,最终确定一家。

  5.中介机构选定后,交易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方在《中介机构随机抽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交易项目单位发放《酒泉市中介机构随机抽取结果通知书》。

  6.选定的中介机构持通知书与交易项目单位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据合同委托范围,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代理业务。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办法,对中介机构定期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准入和清除制度。

  第八条 在随机选择确定中介机构过程中,对行业主管部门、交易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存在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