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定西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推动我市小微企业跨越发展,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定政发〔2012〕115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定政发〔2012〕115号精神设立,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资金,从2012起每年安排300万元。

  第三条 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限于在本市注册并且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负责管理,遵循公平、公开、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企业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从10万元起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补贴。

  第六条 已经享受中央和省市同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生产性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

  (四)能按时上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月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改扩建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五)具有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小微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资金申请文件;

  (二)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出具的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

  (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五)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支持方式及额度(附表);

  (六)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县区工信局和财政局确认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开工证明;

  (八)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环评意见、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纳税证明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九条 各县区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本县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以县区为单位汇总,由县区工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级小微企业申报项目直接行文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工信委对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名单。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贷款银行。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要严格审核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提供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及资金指标下达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各县区工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向县区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未按时完工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各县区财政局应会同工信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小微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底以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将扣回专项资金,并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将企业名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进行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项目资金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