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文件

  定办发[2013]95号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定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定西市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结合定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警管理。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级负责暴雨冰雹山洪地质灾害的预警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防汛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的确定、培训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村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

  市、县区气象、水务、国土部门分别承担气象、山洪、地质灾害的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预警信息按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进行发布。

  第二章 预警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水务、国土部门通过广播(含“村村响”)、电视、网络、传真、声讯电话、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式,分别负责向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乡村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防汛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发布预警信息。乡村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防汛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对预警信息负责及时通知到社、到户、到人。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由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

  (一)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到48小时以内将出现暴雨、冰雹、连阴雨等天气过程,且可能诱发严重山洪、地质灾害时,牵头组织专家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信息。遇突发性短时强降水时,气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直接发布预警信息。

  降雨实况达到暴雨或预计将达到暴雨预警标准时,发布暴雨预警信息。预计出现冰雹天气且可能造成灾害时,发布冰雹预警信息。

  (二)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实测降水1小时≥20mm(或3小时≥40mm,或6小时≥50mm,或12小时≥60mm)时,或已出现较明显降水且降水仍持续,预计降雨量将达到以上数值时,实行每小时发布雨情信息及未来天气发展趋势,直至降水强度减弱。

  第六条 山洪灾害预警由市、县区水务部门负责。当实时雨量达到临界预警指标时,逐级发布预警信息并跟踪落实。

  水务部门负责会同县区、乡镇划定山洪威胁区域,明确预警责任、预警流程、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和安全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群众公告。

  第七条地质灾害预警由市、县区国土部门和市、县区气象部门负责。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告知县区、乡镇党委、政府,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区、乡镇负责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监测人员、报警方式、撤离路线和安全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群众公告。

  第三章 应对防范

  第八条 暴雨山洪防范。

  (一)当岷县、漳县、渭源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20mm,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30mm时,启动村级应急响应,村、社干部密切监视雨情,组织带领群众排查灾害隐患点,及时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二)当岷县、漳县、渭源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30mm,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40mm时,启动乡镇应急响应,乡镇领导及包片包村干部赶赴降雨村社,组织带领群众做好安全避险转移等工作。

  (三)当岷县、漳县、渭源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40mm,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50mm时,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赶赴降雨乡镇、村社,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做好安全避险转移等工作。五保户、老弱病残人员由乡镇和村社负责确定专人进行“一对一”安全转移。学生、病人由学校、幼儿园及卫生院负责安全转移。

  (四)当岷县、漳县、渭源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50mm以上,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临洮县降雨量达到每小时60mm以上时,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迅速赶赴降雨县区,指导县区、乡镇立即组织群众开展安全避险转移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九条 当地质灾害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区指导乡镇和国土部门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当预警等级为Ⅱ级时,县区指导乡镇和国土部门开展排查、监测,告知群众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应急预案准备;当预警等级为I级时,市委、市政府指导县区、乡镇和国土部门全方位开展排查,如有地质灾害征兆,立即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第四章 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

  第十条 避难场所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由各县区党委、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每个自然村都要在距离本村较近、视线比较开阔平坦、地势较高且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设定逃生路线。

  第十二条避难场所内都要储备铁锹、手电筒、雨衣雨靴、手持喇叭、铜锣、口哨、绳索等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工具,并由村上确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新。

  县区政府要对应急物资储备给予必要保障。

  第五章 演练和培训

  第十三条 每年汛期前,县区党委、政府督促乡镇及相关部门深入农村,以村社为单位,组织群众开展预防暴雨、冰雹、山洪及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活动。

  第十四条县区党委、政府每年结合其他培训,组织相关部门会同乡镇,以村为单位进行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避险转移能力。

  第六章 预警值班和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带班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六条县区党委、政府督促乡镇和相关部门,以自然村为单位,从村社干部、青年农民或身体素质较好的退休在村人员中择优选定3名以上预警信息员,会同气象信息员、防汛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负责做好本村预警信息传递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县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负责辖区预警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履行预警职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其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汛期结束后,对预警工作考核合格的信息员、预警员、监测员由县区政府确定标准,发放误工补贴和电话费补助。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