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9 号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唐晓明
2014年3月18日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
第二章 命 名
第四条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按照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目前仅存的传承人;
(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其流行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的传承人。
第六条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由个人向所在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意见,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单位的,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推荐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本人在该项目领域的历史传承谱系、学习时间、实践经历、技艺特长和成果;
(三)该项目在本地区的传播地域,本人与同一地区、同一传承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特点、特色和个人成就;
(四)获得该遗产传习活动的荣誉;
(五)本人拥有该遗产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实物照片等;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其为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人所申请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初评。 第九条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评选出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负责审核,提出该项目领域内的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及推荐意见。
第十条 评审代表性传承人时,应尊重传承人个人意愿,对不愿公开其为该项目领域代表性传承人的,不予评审和公布,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媒体对评定的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二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推荐名单和公示结果,审定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获得政府帮助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为文化行政部门的记录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各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对代表性传承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六)有计划的向保护单位交存一定数量的代表作品。
第十八条 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于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逐级报相关部门,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召开传承人培训会议,签订传承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11月20日前完成传承人考核工作,填写年度传承人考核表,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对传承人主要考核其履行义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确定标准如下:
(一)好:五项传承义务有效落实的;
(二)较好:五项传承义务中落实四项的;
(三)一般:五项传承义务中落实三项的;
(四)差:五项传承义务中落实二项以下的。 连续两年考核为“差”的,认定为未履行传承义务。考核结果为“好”,传承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补 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定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请补助:
(一)本人能够继续从事该遗产的资料整理、演示、传授和创作等保护与传承活动;
(二)有必要和可行的保护与传承活动方案,获得一定的补助后能有效实施;
(三)能够完成责任书中全部任务,在年度考核中“较好”的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传承人,须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本县区传承人补助费汇总后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传承人,必须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传承简历、目前的工作与生活情况介绍;
(二)申请保护与传承项目的濒危状况说明;
(三)从事保护与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
(四)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的经费预算;
(五)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果体现形式和考核方法;
(六)申请补助的经费数额,当地政府资助情况;
(七)转让成果的意向性价格;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 条在定西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每个市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安排1000元补助费,资助传承人从事下列传习活动事项:
(一)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术与艺术资料;
(二)授徒传艺、培训讲习;
(三)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四)其它有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补助经费由市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