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0月27日

  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烟战略实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1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1项。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不超过2项。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12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建立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辐射和带动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和行业科技进步、在全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通过科技合作共同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技术项目,在我市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组织。

  第九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全市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需由设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奖励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 组织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烟台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单位申报的,应当在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负责对各自范围内推荐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进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组负责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项目和授奖等级。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组、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组、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奖励意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考察和审核。

  第十九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经审核的奖励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以书面形式署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条 经公示的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30万元;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项30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项3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7万元、4万元、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从市级科技经费中列支。市政府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可以设立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管委)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烟政发〔201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