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4年11月13日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资源配置,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公共交通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经营权延期,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

  第四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招标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向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公平一致地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并解答其关于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根据评委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认文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经营权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市级主要媒体和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标的、数量;

  (三)投标人的主要资质条件与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址;

  (五)参加投标报名的截止时间、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他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项目标的详细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及送达要求;

  (五)开标地点和时间;

  (六)评分原则、定标原则与定标程序;

  (七)经营权授权书文本;

  (八)履约保证金的标准、缴交及退还;

  (九)投放车辆的最低技术标准要求;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招标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要求及时对报名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告知报名人。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时,应当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拥有相应公共汽车运营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投标。在截止之日10日前,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同时书面告知其他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答复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机构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确认已经收到。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招标人发出的各种信息、通知或者答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者不能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附件,包括关于投标资格的声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授权书正本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可以是扫描印刷件,但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竞标方案;

  (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编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用中文简体编制,并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必要的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正确封装,并按照要求注明正副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指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缴交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统一封存,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者未经报名程序编制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报请市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在公证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机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者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授权人未到场确认的;

  (二)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四)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市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委员通过分类抽签的形式于开标日确定。评标委员会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的人员:

  (一)业内专家;

  (二)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代表;

  (三)市民代表;

  (四)主管部门及其下设或者派出机构代表;

  (五)行业协会代表;

  (六)相关政府部门代表。

  评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席一名,主席由招标机构推荐,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并由参加评标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标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投标人公开介绍,介绍次序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三)评委质疑;

  (四)评委认定废标或者评分;

  (五)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六)在公证人员等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汇总统计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汇总统计时应当按照要求剔除同等数量的最高和最低得分及恶意评分后,平均计算评委评分,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并整理出有关排序情况;

  (七)按照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九)公开宣布中标情况,并由招标机构按照评标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中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与市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经营权授权书和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负责保密。对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与评标有关的文件应当归档留存备查。

  第五章 履约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中标方案投入足够车辆,提供全面、稳定和优质的公交服务,并到市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授权书和相关文件建立履约考核制度。

  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书的规定对中标人履约及其他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约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给招标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方案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机构或者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机构或者评委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深交规〔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