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

  关于《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4日

  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按照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工业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州市市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是指向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我市工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维护银行信用,获得银行融资。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应急保障资金2亿元。由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共管账户,专款专用。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具体拨付、回收和管理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应急保障资金采取企业申请,贷款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复审并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以拨付资金的运作模式,为企业提供还贷资金,协助企业办理续贷。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象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不能按期还贷,或处理区域性突发情况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福州市工业省、市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申请应急保障资金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自主发展前景;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不超过企业总贷款额的十分之一;

  (三)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应急保障资金,并提供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四)银行推荐并提供续贷书面承诺文件(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续贷额度不低于拟借用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各县(市)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工业龙头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经县(市)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交由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研究。

  第八条 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企业和银行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申请应急保障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五)银行出具的有效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第十条 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应急保障资金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一条 对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出借使用的应急保障资金由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委托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落实办理。

  第十二条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经市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和金额,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第十三条 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手续齐备并经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认可同意后,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将相应的应急保障资金汇入企业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一般存款户,并通知贷款银行立即扣收还贷。贷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贷款至企业的一般存款户,并监控企业将使用的应急保障资金金额立即转至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共管帐户。

  第十五条 单家企业申请的应急保障资金原则上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银行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应急保障资金支持。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最长期限不超过1个月。逾期可向有关责任方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六条 企业使用应急保障资金原则上不收取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应急保障资金不得隔夜滞留。

  第十七条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按月向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报送“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八条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人,负有向出现风险的应急保障资金项目债务人追索责任,市经委、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出具同意续贷意见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续贷意见按期足额续贷,并监督企业及时将续贷资金转至市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共管账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致使应急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银行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同时由贷款银行负责偿还应急保障资金净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保障资金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同时对该企业不再给予应急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银行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使用应急保障资金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