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人口计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4﹞4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4号)精神,我委对再生育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计生委第19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4﹞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9日

  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历年来出现的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认真研究,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单独再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照顾再生育时,可视为独生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五、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可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六、第一次依法生育的双胞胎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胞胎子女均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部分山区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另一个是健康子女的;

  3、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边远高寒大山区农村居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聚居区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双胞胎子女中一个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七、第一次依法再生育的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八、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九、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一、丧偶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2.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的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再生育政策特殊情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