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4〕17号

  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

  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工作,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现授权北京等6家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并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包括以下监管事项:

  (一)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创新政策;

  (二)监测辖区内中小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及辖区内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的状况及其风险;

  (三)根据试点保监局监管需求及资源的配备情况,逐步逐项授权对辖区内保险机构有关投资能力评估等监管事项。

  二、各试点保监局要加强对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和反映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严格工作纪律,确保监管工作公开、透明。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将加强对试点保监局资金运用监管的工作指导,统一监管标准和流程,互通监管信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中国保监会

  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