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对“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提出意见,跟踪督促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四条 审议意见书发出两个月后,主任会议听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关于督办情况的汇报。

  第五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分管负责同志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报告后,对部分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满意度表决。如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报告办理情况。对再次报告不满意票仍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处理。

  第七条 “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书情况的报告、常委会满意度表决结果,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