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薛淑兰(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张国蓉(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管应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罗国良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任命陈鸿翔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六、任命徐静(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公布日期:2014-02-27施行日期:2014-02-27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4-02-27
施行日期 2014-02-27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2014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薛淑兰(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张国蓉(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管应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罗国良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五、任命陈鸿翔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六、任命徐静(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