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5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