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14-02-21施行日期:2014-02-21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4-02-21
施行日期 2014-0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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