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国家文物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国家文物局

                                                                                         2014年2月17日

                                                                            联系单位: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联系电话:010-56792120,56792135(传真)


 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6001 文物局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1项:“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 无 境外机构和团体

  56002 文物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三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无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

  56003 文物局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1.涉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七条:“……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二条:“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第二十条:“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外交部、公安部及有关部门 事业单位

  2.涉外考古合作研究项目许可 行政

  许可    无 事业单位

  3.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许可 行政

  许可    无 事业单位

  56004 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05 文物局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06 文物局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一条:“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进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七条:“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无 事业单位

  56007 文物局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二条:“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第七条:“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颁发证书。” 无 公民个人

  56008 文物局 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无 事业单位

  56009 文物局 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第七条:“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无 事业单位

  56010 文物局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11 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施工资质一级、监理资质甲级)资质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无 企事业单位

  56012 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13 文物局 国际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自然标本送到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技术鉴定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一条:“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物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无 事业单位

  56014 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

  56015 文物局 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 博物馆

  56016 文物局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八条:“……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无 博物馆

  56017 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无 博物馆

  56018 文物局 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一级文物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无 博物馆

  56019 文物局 博物馆一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无 博物馆

  56020 文物局 文物出境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无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56021 文物局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一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无 企业

  56022 文物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物办发〔2004〕46号)第十七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组织评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前,应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无 机关、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