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