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2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2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

  为激励引导全省各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加快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现就做好2012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评价的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含旅游业发展,下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含城市建设,下同)、财政收入上台阶八个单项,除财政收入上台阶外的各项考核评价指标(项目)见附件1—7。

  对设区市的考核评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五个单项。

  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财政收入上台阶八个单项。

  二、考核评价的方法

  (一)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采取功效系数法、直接扣分、直接加分或计分的方法。

  (1)动态性指标:采取功效系数法计分,即将参评市、县(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的采取〔(本市、县(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的公式计算方法确定得分。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

  耕地保有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计满分,未实现的扣3分,且每减少耕地超过1%再扣3分,但通过缴纳开垦费异地平衡的扣0.5分。

  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提高值:提高1个百分点计满分,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达到Ⅰ级的计满分,每降低一级扣2分。

  出生政策符合率:完成计划的计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低于全省平均值和上年数值的计满分,高于上年数值的计零分;高于全省平均值的,降幅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1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值的扣1.5分。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未超过目标控制数的计满分,超过的相应扣分。

  (3)鼓励性指标:以未发生或未达到目标为零分,按发生数或达到目标计算分值,最高为满分。

  服务业重大平台和载体建设:每完成一个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满分8分。

  (4)其他指标:水利改革发展、气象灾害防御、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GDP比重、“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合格率、非正常进京赴省上访人次、省长手机信箱办结率、应急管理、公众安全感民意调查指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格率、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进程、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民生工程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数、行政执法合法率、机构编制管理、廉政建设指数、城市建设等指标分别由省考核评价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七个单项的综合得分按照其中的指标(项目)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二)数据来源。

  为提高考核评价数据的真实性,促进考核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市、县(区)数据统一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确定具体指标(项目)的省考核评价责任部门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同时,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并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由省考核办另行发文。

  三、考核评价的程序

  (一)数据报送。

  1.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同时对所辖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评价,并于2013年2月底前将本市自评结果和对所辖的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料报送省考核办(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下同)。

  2.省考核评价责任部门于2013年2月底前将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的相关考核评价数据报省考核办。

  (二)数据审核。

  省考核办根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考核评价责任部门报送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逐项对比审核,对有出入的数据进行核实。考核评价数据原则上以省考核评价责任部门报送的数据为准。

  (三)考评结果。

  1.省考核办按计分方法,计算各市、县(区)单个指标(或项目)的分值和各个单项的总分。设区市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县(市、区)根据考核评价排序情况提交初选名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各8个,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各5个。财政收入首次迈入十亿元、二十亿元、三十亿元(以此类推)行列的县(市、区)名单由省财政厅负责确定。

  2.省考核办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设区市排名和各项先进县(市、区)初选名单意见送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3.在评选先进时,凡主要领导违反计划生育,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列为信访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和谐社会建设先进市、县(区)必须是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信访“三无”先进市、县(区)。

  四、考核评价的表彰

  根据考评结果,省委、省政府于2013年6月底前对先进市、县(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如下:

  1.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得分前两名的设区市进行表彰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先进设区市奖励200万元,其他四个奖项先进设区市各奖励150万元。以上奖项一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获得两个。

  2.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得分前六名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得分前三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其中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中不少于两个旅游发展先进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先进县(市、区)奖励120万元,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先进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先进县(市、区)各奖励60万元。以上奖项一个县(市、区)最多只能获得两个,且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四个奖项不能重复获得。

  3.财政收入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收入首次迈入十亿元、二十亿元、三十亿元等行列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以此类推)。

  五、考核评价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管理,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市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指标

  2.市县政府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3.县(市、区)政府农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4.市县政府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5.县(市、区)政府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6.市县政府和谐社会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7.市县政府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指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