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中的拍卖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从保证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廉政建设和拍卖行业发展的需求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拍卖机构名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程序,根据拍卖机构的条件和业绩,经过考核、考查,选定拍卖机构作为法院司法拍卖拍卖人的候选名单。

  第二条:拍卖机构入围云南省人民法院拍卖名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满一年的本省拍卖企业;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一名以上的国家注册拍卖师,拍卖从业人员数不少于5人;

  (四)有相应的拍卖业绩;

  (五)企业运行期间必须无逃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现象。

  第三条:申请入围法院拍卖名册由拍卖企业自行向法院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围书面申请书;

  (二)拍卖公司简介;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拍卖企业成立的相关证书文件;

  (四)拍卖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营业场所的租用证明;

  (六)拍卖业绩情况和税局开具的完税证明;

  (七)拍卖师、拍卖从业人员证明;

  (八)拍卖企业花名册;

  (九)拍卖企业资产情况。

  第四条:入围法院拍卖名册的拍卖机构数额:

  (一)入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基层法院的名册数额为30家拍卖机构(包括昆明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二)入围云南省其它州、市中、基层法院的名册数额为2至4家拍卖机构。

  第五条:选定拍卖机构入围法院拍卖名册的原则和方式:

  (一)拍卖业绩优秀者当然入选;

  (二)抽签决定。

  第六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中、基层法院30家入围拍卖机构的选定,以上一年度入围拍卖机构拍卖业绩最好的前20家当然入选,剩余10家从申请入围的拍卖机构中抽签决定。

  第七条:昆明市拍卖机构申请入围的,统一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考核后,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入围名册。

  第八条:省内其它州、市中、基层法院入围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则第四条(二)项和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并由中级法院负责对申请入围的拍卖机构进行初审和考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拍卖机构最终入围进行审查、考核和决定。

  第九条:拍卖业绩主要考核拍卖次数(以拍卖确认书为准)、拍卖质量,拍卖标的成交金额,拍卖公告、拍卖会的规范性,委托人是否满意等综合实力。

  第十条:入围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一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四月或五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入围拍卖机构一经选定,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在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本规则于2006年试行,200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