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是盘锦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负责有关评定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

  第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报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若再次获得市长质量奖,不得奖金、不占当年市长质量奖评选名额,只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高组织绩效水平。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监督管理,在获奖期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不能持续保持获奖条件和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宣传获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盘锦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报请市政府取消其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盘锦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盘锦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