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6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南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条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的选举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合进行。

  第四条 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可根据村的户数或人口规模而确定,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一名代表,或者由各村民小组选举若干代表。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

  (2)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3)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

  (4)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选举村民代表时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代表中村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村民代表具体构成比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村民代表应当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公道正派,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居民。

  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当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出席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第七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⑴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⑵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可以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⑶表决权。村民代表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时,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表决;

  ⑷监督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是村民代表的重要职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⑸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被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⑴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⑵密切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接受村民监督,按时出席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⑶村民代表应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

  ⑷村民代表要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

  ⑸村民代表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⑴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⑵村级财务年度收支安排和结算情况;

  ⑶本村村民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方案;

  ⑷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⑸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集体资产的购置及处理;

  ⑹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⑻村民承包经营方案;

  ⑼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⑽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⑾法律、法规授权或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涉及本村公益事业的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备案。

  村民代表会议要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反映民意,融洽干群关系,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农村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小组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组长由小组成员推选产生。小组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村民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在会议的前三天通知代表,并将村民代表会议所需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要做好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执行中发现问题,确需对某些内容进行变更时,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召集村民代表每年至少评议一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在评议时,村民委员会要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根据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于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罢免。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代表学习制度、村民代表工作守则、村民代表与群众联系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村民代表会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