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在攀枝花市以外,但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0-6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以下工作:

  (一)广电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适龄儿童上户的有关资料,在办理新生儿的入户手续和外来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社区民警应配合居(村)委会,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人口儿童现状,及时为卫生部门反馈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情况。

  (三)工商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督促街道、乡镇计生办,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协助卫生部门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及时反馈新生儿预防接种情况。在办理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审批时,应动员育龄夫妇及时到接种单位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

  (五)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职介许可时,应要求职介机构督促流动人口儿童家长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要建立健全春、秋两季开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发现缺、漏种儿童或未办理接种证的,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和补办接种卡、证。

  (七)各街道、乡镇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并定期向接种单位提供详细资料,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发放预防接种通知单,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

  第六条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暂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人口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流动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有效;对无接种凭证的流动儿童,视为未接种,接种单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并按免疫程序要求,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为其完成基础免疫。

  第八条 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卡、册等管理档案,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流动人口儿童的变动情况,并按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要求按月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国家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二联疫苗等,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它预防接种疫苗。

  第十条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纳入市、县(区)免疫预防工作计划。流动人口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计划免疫接种权利,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一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以便流动人口儿童就地、就近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并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等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及时为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第十三条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半年组织辖区街道(乡镇)和接种单位,对流动人口儿童进行一次计划免疫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掌握迁出、迁入儿童情况和流动人口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保证实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计划免疫疫苗接种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