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2006年3月21日

  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考试工作,加强对考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考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业务考试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

  第四条 考试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职业道德良好,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好的组织指导能力;

  (二)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练掌握各种农业机械的驾驶技术和操作技能,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三年以上;

  (四)熟悉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机械知识和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具备维护保养农业机械的能力,能排除机械故障,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并能讲解各操作要领和安全驾驶理论;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第五条 考试员的申报程序:

  (一)具备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申请表》,所在工作单位签属意见;

  (二)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审核签属意见后,向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报;

  (三)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审核,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学习。

  第六条 考试员的学习和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知识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试

  (一)挂接农具;

  (二)田间作业;

  (三)场内驾驶;

  (四)道路驾驶。

  技能考试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各科目依次进行,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申请人经培训,由省农业厅考试合格并核发《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证》,取得资格。

  第八条 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农业机械保有量、单位人员状况配备2名以上考试员。

  第九条 《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的管理:

  (一)《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建档管理;

  (二)《农业机械考试员证》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经发证机关考核合格者,予以换发新证;

  (三)《农业机械考试员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在执行考试任务时,必须持证上岗;

  (四)《农业机械考试员证》遗失的,应填写《云南省农业机械考试员补领申请表》,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因退休、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考试员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考试员证》,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条 考试员取得资格与上岗聘用相分离。岗位聘用由所在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的考试工作实行考试员负责制度。考试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员共同进行,考试成绩单实行考试员和应试人“双签名”制度,并存入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员在主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试时必须严格考场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并确保考试安全,如有以下情形,有权中止考试。

  (一)考试现场秩序混乱,制止无效时;

  (二)场外无关人员有手势、语言等行为干扰考试,劝阻无效时;

  (三)有替考行为时。

  第十三条 考试员必须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其所属的上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考试员资格并收回考试员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考试制度,违规受理考试业务;

  (二)玩忽职守,后果严重;

  (三)索取或收受应试人员和培训机构贿赂;

  (四)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应试人员和培训机构;

  (五)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复训后,仍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下发的《云南省农业机械考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