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巩固和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要以推行村务公开为基础,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保障,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应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村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村内“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三)国家对农民的各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四)宅基地的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六)农村低保、五保、优抚、救灾救济款物、“两免一补”的发放落实情况;

  (七)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十)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

  (十一)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十二)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等的收取标准和收缴情况;

  (十三)村届期、年度发展目标;

  (十四)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点题要求公开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十五)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在本村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醒目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公布的事项文字要简洁明了,内容要按规定时间保留。同时还可以采用广播、有线电视、网络、“明白纸”、表格、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布。

  第七条 一般的村务公开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次应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公开上季度的村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往来财务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一事一议”等村公益事业建设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九条 村务公开后,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资料档案,保证公开真实。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成员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章 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必要时可请村民旁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总数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确定。村民代表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5户至15户左右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一个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最多不超过60人。

  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应当有各方面人士的代表,包括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农业科技人员、民兵、村办企业负责人、种植养殖专业户等。代表中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有少数民族代表。

  第十四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内容:

  (一)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五)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系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

  (二)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工作移交等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人数为单数,并可确定1名组长负责召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

  (二)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合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三)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等组织,要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时必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推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干部的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它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干部,切实维护和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考核。市每年对区县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遂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