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跃签署,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玉溪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用字的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汉语拼音更好地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会用字实施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各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内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协调和管理。

  教育、经贸、工商、城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1)公文、公章、证书、证件、奖状、布告、名片、标语、标牌(匾)、宣传栏、橱窗等用字;

  (2)报纸、刊物、图书、教材、地图等出版物用字;

  (3)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商标标志和广告等用字;

  (4)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各类商店名称用字;

  (5)影视(戏剧)屏幕、音像制品及演出用字;

  (6)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用字及校园名称用字;

  (7)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用字;

  (8)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9)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1)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2)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3)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和2002年3月由国家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

  (4)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与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5)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以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汉字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辩识;

  (2)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由上向下,竖写由上向下,由右至左;

  (3)汉语拼音书写准确,且与汉字并用;

  (4)公共场所使用外文应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双行排列。

  第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1)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2)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3)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4)错别字和自造字;

  (5)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形字:

  (1)文物、古迹原有用字;

  (2)老字号牌匾用字;

  (3)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书用字;

  (4)书法等艺术作品的用字;

  (5)姓氏中的异体字;

  (6)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8)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宣传资料以及出口商品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版本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社会用字,由城建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商店名称、各类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计量单位等社会用字,由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地名的社会用字,由民政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经委、商务、文化、交通、旅游、卫生等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用字管理。

  第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使用不规范汉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自行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改正的,经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时在醒目位置上悬挂规范字牌,但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者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每字、每天10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金。

  (2)生产制作字、牌、匾的企业,应无偿制作规范字标牌予以更换。

  (3)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理。

  (4)违反用字管理规定的出版物(含音像制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