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要求,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3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6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