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2004年10月9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自2013年3月19日起废止。

  自2013年3月19日起,由省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对森林、草原依法实施管理;有关当事人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受到保护;因废止《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办法》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妥善处理。

  省 长 巴音朝鲁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