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13-02-26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3-02-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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