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市佛山新城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打两建”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市法制局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编号为:FSBG201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7月31日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五)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手册》的申请办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纳入诚信管理范围的市内建筑行业企业,以及市外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

  第五条 本市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诚信手册》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审查认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企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提交)。

  (六)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使用印刷体记载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样本。

  第六条 实行市外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具体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诚信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办理《诚信手册》前,应存入规定额度的诚信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入我市指定的银行帐户。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园林绿化企业不低于80万元,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万元。

  诚信保证金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企业提取诚信保证金应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建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向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分支机构设在市内其它区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申领《诚信手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五)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市内设立的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已购买或租赁的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2年以上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并有与工程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及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表1)

  (七)企业出具的承诺函、基本帐户开户证明、银行出具的已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从企业基本帐户划出);

  (八)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企业分公司驻本市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附表2), 其中,提交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时须同时提交社保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诚信手册》办理窗口现场网上操作查询确认。省外进粤企业,同时提交《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其派驻我市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人员。

  (九)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实名栏打印姓名,签名栏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师预留注册章印鉴样本,勘察、设计单位预留出图章印鉴样本(见附表3)

  (十)省外企业提供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省内企业提供注册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派驻我市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派驻我市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第八条 所有申领《诚信手册》的企业,在递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表以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上岗证等有关证件的扫描件上传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系统。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含上传系统的扫描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九条 对于资料齐全,系统录入信息完善(市外企业经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

  对于现场核查1次不合格的,企业在3个月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现场核查2次不合格的,企业在1年后才能再次提出申请。

  《诚信手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诚信手册》一般每个企业发放2本,有效期为1年。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增加,但申请增加发放的数量最多不超过2本。

  第十条 已取得《诚信手册》的企业,应按要求办理诚信IC卡,持卡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发卡办理单位为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登记

  第十一条 《诚信手册》分书面版本、诚信IC卡和电子版本3种形式,其中,书面版本、诚信IC卡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诚信IC卡记载的事项,应与电子版本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电子版本确有错误外,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 企业的诚信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市外企业驻佛山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奖励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业绩登记、综合考评记录等内容。

  企业奖励情况、不良行为、综合考评信息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权限和分工在企业《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予以登记,其他信息的录入,包括管理人员的增加、变更、删除,由企业在诚信系统中提出申请,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确认登记。市外企业驻我市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在《诚信手册》有效期内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

  企业因《诚信手册》失效,在系统中被锁定,无法提出人员删除、变更等事项申请的,应持如下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办理:

  (一)企业办理具体事项的申请书原件(加盖法人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项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提交);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

  第十三条 企业在日常的业务经营、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的,企业应在受到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之日起15日内,主动告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应对照相应的诚信加分及扣分标准,在企业的《诚信手册》、诚信IC卡及诚信系统中作出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记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记录。

  企业的诚信分值是综合考评诚信等级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记录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作为企业综合考评的指标之一纳入考核。

  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等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考勤由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企业备案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含未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的),按照附表的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的,企业应及时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续领新的《诚信手册》。遗失补办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对已领取诚信IC卡的企业,IC卡遗失或损毁的,在建设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前,均须先到行政服务中心诚信IC卡发放窗口重新领卡确认身份。重新领卡手续按照首次开卡的程序办理。

  企业基本情况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向发放《诚信手册》的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十六条 《诚信手册》登记的内容是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将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四章 《诚信手册》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诚信手册》是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工程业务的证明,是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载体,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或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诚信手册》。在窗口办理各项诚信业务必须出示诚信IC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出示《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诚信手册》记载的有关信息。

  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第十九条 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时,对于招投标项目,在项目中标后,由项目交易中心在诚信系统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其中,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只能锁定于1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锁定于3个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门申请建造师、园林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解锁。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诚信手册》的企业实行诚信综合考评制度。

  本市企业的综合考评由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顺德区的,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市外企业分支机构设在其它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1年,考评时间为《诚信手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所有企业首次取得《诚信手册》或通过综合考评后的诚信基本分值均为100分。考评时以企业《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的累计诚信得分为基础进行考核。市外企业诚信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额不足的,应补足后才能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各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见附表4-1~10)的扣分标准,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工程业务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诚信进行加分:

  (一)质量安全评优:鲁班奖50分,其他国家级奖项30分,省级20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二)科技成果: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三)示范项目:国家级30分,省级20分,市级15分,区级10分;

  (四)行业表彰(含协会):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区级5分;

  (五)诚信综合考评优良的A级企业,下一考评周期加20分;

  (六)工程业绩:以《诚信手册》考评周期内合格竣工项目数及规模确定;

  具体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加分表》(见附表5)的计分值进行加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根据综合考评办事指南,在诚信系统中进行综合考评申报,提交《诚信手册》原件和相关资料。

  (二)对考评资料齐全的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综合考评结论,记录在诚信系统、诚信IC卡及《诚信手册》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 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按照企业提交考评申请时的累计诚信分值,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对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总得分在90分以上,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3项以上,评定为诚信A级企业,表示诚信优良;

  (二)总得分在80-89分,且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总得分在90分以上,考评周期内承接工程项目1项以上3项以下,评定为B级企业,表示诚信良好;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C级企业,表示诚信一般;

  1、总得分在60-79分;

  2、总得分在80以上,但考评周期内无工程业绩或没有承接工程业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定为D级企业,表示诚信度较差。

  1、总得分在60分以下;

  2、市外企业法定代表人、驻佛山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均未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结果及时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网站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可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时,可免于资格审查。在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可按规定加分。在同等条件或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作为第一中标人。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

  (二)诚信B级企业,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三)诚信C级企业,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在相关的网站上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该类企业作为工程的参建、合作单位。

  (四)诚信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在相关网站上曝光,全面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1年内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发放或立即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D级的;

  (二)未按要求参加诚信综合考评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延期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工程业务资格的;

  (五)考评周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查证属实的;

  (七)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动态检查中,市外企业驻佛山分支机构撤离了系统登记的办公地址,或未及时办理办公地址变更手续的;

  (八)考评周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发生2宗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考评周期内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十)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发出的违法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十一)考评周期内有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十二)连续2年无工程业绩也没有承接工程业务的市外企业;

  《诚信手册》被收回的企业,在系统中会被锁定,市外企业2年后才能申请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市内企业在相应的行政处罚期限结束后或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经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解锁和领回《诚信手册》。在顺德区办理《诚信手册》的企业,其《诚信手册》的解锁及领回,由顺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外建筑行业企业在我市发生拖欠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或被依法处于罚款,不按时支付或缴纳的,相应的款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在欠款企业的诚信保证金中扣除,诚信保证金不足于支付的,相关单位依法向欠款企业追缴。

  诚信保证金也可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在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企业缴纳诚信保证金的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但不能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诚信手册》,而在我市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程业务的单位,一经查实,2年内不得在我市办理《诚信手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