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现予公布《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 长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根据山东省政府《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公民称号的规定》(鲁政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为市政府授予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的荣誉称号。

  泰安市荣誉市民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办理。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的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方面,贡献突出,有实质性合作成果的;

  (二)在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

  (三)在我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积极宣传泰安、泰山,在我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五)一次性或长期捐赠、资助我市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六)在相关领域、行业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我市长期保持友好交往的知名人士;

  (七)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查,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掌握、慎重对待,认真推荐声誉高、影响好、贡献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士;

  (二)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安全、宣传、台办、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被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泰安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六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具体授予情况,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送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泰安市荣誉市民在我市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外国友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其申请居留许可时,可酌情延长居留期限;

  (三)荣誉市民子女来我市就读,在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升学等方面给予一定照顾;

  (四)本人持荣誉市民证书免费游览泰山等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市内旅游景点;

  (五)获得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按照规定优先申报“山东省荣誉公民”称号;

  (六)在我市期间,有关部门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授予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获得荣誉称号的;

  (三)有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泰安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