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使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的申办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中国旅游日标志的宣传引导作用,现将《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2.《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旅游日”主会场主题活动(以下简称“主会场活动”)的管理,规范主会场活动的申办程序,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的宗旨:提高国民的旅游意识,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促进就业、传承文化、提升素质、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旅游、参与旅游、支持旅游、推动旅游的良好氛围,树立中国旅游大国的形象。   第二条 主会场活动每年5月19日举行。主会场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地。   第三条 主会场活动需由承办地围绕“中国旅游日”年度主题开展活动。其他各地也应围绕当年主题,结合本地特点同时开展相应活动。   第四条 年度主题由国家旅游局确定,并在当年一季度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国旅游日”工作的通知》中公布。   第五条 旅游日年度主题的确定,要体现教育性、导向性、创新性、参与性;可结合当前国内形势、旅游发展和人民需求;可结合当年度旅游主题、世界旅游日主题,及重要纪念活动;可结合主办地特点。   第六条 主会场活动的开展,应本着发挥各个部门的广泛参与、惠及百姓民生、突出年度主题、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等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主会场活动的主办方为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办地人民政府。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负责“中国旅游日”具体工作。   主会场承办地确定后,成立“××××年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组委会”,由主办方、承办方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主会场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申办条件   第九条 主会场活动的申办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有一个承办地,承办地可放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任何有举办主会场活动能力的城市。   第十条 申办理由需与当地实际旅游资源相结合,并契合“中国旅游日”的总体理念和“爱旅游、爱生活”的口号。   第十一条 承办地应具有成功举办大型活动的经验。   第十二条 承办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接待环境良好,交通便利,有能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等。   第十三条 承办地有充分的财政支持保障主会场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申办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启动申办程序,由国家旅游局发出征集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家旅游局行文申办。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依照申办条件对申办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符合条件,特色鲜明,地域平衡”的原则确定1-2个候选地点。   第十七条 在确定候选地点之后的30天内,国家旅游局组织人员对候选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综合考察各方面情况后,确定下一年主会场承办地,并在当年5月19日宣布。   第十九条 申办地提交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办地对旅游业发展的认识、措施和重要成果;   (二)承办地城市资源状况、经济实力、社会背景、城市定位;   (三)计划开展主会场活动的场地及设施情况;   (四)主会场活动详细策划方案,包括活动构架、宣传推广计划以及配套惠民措施设想等;   (五)对参加活动的各代表团、工作人员、记者、国内外来宾的接待工作方案;   (六)经费来源和支出预算等财务计划;   (七)承办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八)安全预案。成立以承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主会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承办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申办2013年“中国旅游日”主会场活动之日起施行。   “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旅游日”标志的管理,确保该标志合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和宣传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拥有“中国旅游日”标志的著作权,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官方标志备案保护的登记手续。该标志只限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第三条 任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必须提前在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四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如出现违法使用该标志的情况,国家旅游局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规范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不得擅自改变该标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图案、组合、色彩等。   第六条 使用人在“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旅游局指导和监督。该标志具体管理工作机构为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国家旅游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