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 《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

  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

  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

  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注册及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

  位或个人;

  (二) 在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三)在商标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

  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

  一次性3000元奖励;

  (五)对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六)对获得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

  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前款所列2个以上(包括

  2个)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

  产品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续展的单位或个人, 不再奖励。

  第六条 依据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结果,对考核取得前三

  名位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商标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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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

  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

  条所列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予以奖励决定的,市财政或受益财政

  应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个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

  的,应向申请奖励单位或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

  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将获得的促进商标事业发展

  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不

  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是指在本办法施行后获

  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国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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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商标及国内普通商标。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包括济宁高新区和济

  宁北湖新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8 日起施行。

  附:1.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2.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附件1: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单位申请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负 责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

  固定资产 销售收入

  当 年 度

  单位完成

  经济指标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

  相关认定批件复印件

  (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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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济宁市促进商标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奖励个人申请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奖励商标

  名 称

  颁发商标

  单 位

  获得奖励

  商标时间

  县市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审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小写)

  奖励金额

  (大写)

  - 9 -

  财政部门

  资金发放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奖励

  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