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金融机构和金融协调、监管部门。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市级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银行业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5.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本外币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市级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审核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商市有关部门出具纪检、综治、计生等证明材料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设立市级银行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5.设立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给予2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实际发生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金融办将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下发《办法》决定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