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9月8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1992]14号公布)
2.唐山市市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批准,1999年7月15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
公布日期:2011-09-08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2011-09-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5月4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1年9月8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1992]14号公布)
2.唐山市市中心区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批准,1999年7月15日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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