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建管[2011]426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现就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中央要求,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全部规划项目,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逐级签署责任书,逐级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任,逐个项目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责任人要相对固定,要明确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具体责任。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快项目审批、积极落实项目资金、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资金使用管理违规的,要严格问责。   二、加强建设管理   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需完成5000多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治理,涉及项目8000多个,治理河长6万多公里;2012年汛前要全面完成5400座重点小(1)型、2013年完成1.59万座重点小(2)型、2015年完成2.5万座一般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抓好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安排,组织好项目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要根据规划,制定“十二五”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逐个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个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一)项目法人组建   针对“十二五”期间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项目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建设管理力量薄弱等特点,要整合人才资源,实行集中建设管理,要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承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项目法人要按隶属关系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项目法人的指导,组织对项目法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招标投标   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通过招标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原则上一个初步设计一个标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打捆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好、实力强的施工、监理队伍。可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作为一个整体,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招标,吸引有实力的设计、施工单位积极参与。要完善标底编制方案和评标方法、加强评标专家组织管理等,严禁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避免施工、监理单位恶性低价竞争,明显低于合理标底价的不得中标。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载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   (三)建设监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规定,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市场监管,对监理工作不规范,影响工程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在县城内尽可能将同类项目整体或同类项目分片区打捆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队伍承担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理任务,要足额落实、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充分发挥监理队伍的作用。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类监理人员要按合同约定到岗到位。   (四)资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中小河流治理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建设、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小(1)型和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管理应分别按照财建[2010]436号、财建[2011]47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   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流域机构、省、市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级质量监督站的指导。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进行巡回监督,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飞检”和第三方检测。施工方要完善质量检测手段。监理单位应按要求配备现场检测设备,认真落实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措施。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针对跨汛期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汛前组织参建单位研究制定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制和险情应急抢护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度汛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确保度汛安全。   (六)验收管理   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针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规模小、建设周期短的特点,在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整合简化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各地收到建设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并在完工后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   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机关司局和流域机构对口指导监督检查机制,继续深化稽察督导、巡回检查、挂牌督办等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实行年度考核、信息报送和通报等制度,定期公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部稽察办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各地也要把稽察和监督检查作为确保工程、资金、生产和干部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稽察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特别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主体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财政部和我部还将组织开展针对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实际完工项目数量进行核查,对进度慢、问题多、绩效差的地区和项目,将减少或停止资金安排。   四、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所在县(市)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队伍和经费,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可探索以乡镇政府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后管护责任主体等有效管理方式。要划定河道管护范围,强化中小河流河道管理,严格依法加强水行政执法,杜绝挤占、乱采、乱挖、乱堆、乱建等现象,保障河道功能和防洪安全。对小型水库管理,可实行划归大中型水库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管站(所)集中统一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等有效模式,切实做到有管理责任主体、有管护人员、有管理经费。所有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作为重要验收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五、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省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总体工作方案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其他有关信息报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永田、翟伟锋、荆茂涛   电话:010—63202807,63202679,63203224   传真:010—63202641,63204548   电子邮箱:shuikuchu@mwr.gov.cn,jmt@mwr.gov.cn   水利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