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四类奖项: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四)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具有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项目,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实效的;   (二)在市重点项目开发实施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投入产出效益显著的;   (三)在推动农业新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   (四)在城镇建设、环境保护等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实践,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积极广泛,总结出一套有效方法,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   第七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项目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先进的重大技术发明,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先进技术标准制订、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 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工程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研发和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成果被有关机关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授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   (一)在本市研发的投入和产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拥有、知名品牌的创建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   第十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专家。   第十二条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单位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项目完成人或候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章 授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单位及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获得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每次奖励不超过10项。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80项。   常州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5项。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10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聘任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或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发布的《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政发〔2004〕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