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