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   (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   (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   (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   (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   (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   (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   (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   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   (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   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   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   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   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   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   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   (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   (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四、对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要求   (一)不得建设对海岛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二)开发活动期间要采取对海岛保护的措施;   (三)项目在运营期间不得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海岛保护的义务;   (五)开发利用项目应采取的防灾减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