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的精神及《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中的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太阳能采暖空调荆门中心城区近两年内在建筑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能效检测等支出。主要补助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二)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三)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四)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检测等。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第七条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八条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确定补助标准。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阳台壁挂20元/平方米,其他15元/平方米;   (二)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四)太阳能光热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完工后拨付40%,通过竣工验收后及能效测评拨付剩余的60%。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由支撑单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项目进度,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第十条要求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