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经评审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烈山区、杜集区、相山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   第三条 对施工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市重点工程,由招标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资格预审或其他评标办法招标。   第四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 实行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的招标工程应当以工程预算造价为招标最高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方法,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和审核,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和质量等级。招标工程一般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确实需要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结算价格。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同招标文件一同公布。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未经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不得对外发布。   第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并依法调整截标时间。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有效最低价法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图纸或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不组织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有关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标、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信誉标实行打分评审,在同等条件下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中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的评审只作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二条 商务标的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商务标初步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2. 凡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控制价X%的按废标处理。(其中X值的取值:一般房屋建筑、装饰工程90,市政、桥梁工程85,园林绿化工程70,其他工程85。)   (二)商务标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商务标进行全面评审,在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低于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取费标准的;   2. 税率不按规定计取的;   3.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不按招标文件计取的;   4. 修改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的;   5. 人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   6. 规费不按规定计取的;   7. 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合价总计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三)确定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A)。   (四)抽取下浮点:   从(2.0,2.5,3.0,3.5,4.0,4.5,5.0)数字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下浮点(a)。   (五)确定有效最低价限值(D)=A×(1-a%)。   第十三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从大于或等于(D)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从低到高选取三家依次排序。两投标报价差值不超过最高控制价1%的视为同等报价。在同等报价中资格信誉分高的优先,依此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材料。投标人拒绝说明或者未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该报价作出不合理报价的结论。   第十六条 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用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淮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