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力争芜湖形成股权投资基金业的集聚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并按程序备案或核准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具体含义是:   (一)“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三)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四)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第三条 在本市注册并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促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市政府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工商局、住建委、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等部门组成,下设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第五条 市发改委(金融办)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芜湖市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备案管理,研究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批;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须转报上级机关的,协助企业开展报批工作。   第八条 市人行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账户管理工作,参与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及其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服务工作。   三、税收及奖励政策   第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第十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对在企业上市后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八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如有委托关系存在)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   (三)在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时,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迁离芜湖,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奖励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应当约定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续期内不得转让房产,如违反约定,将承担所获得补助两倍以上金额的违约责任;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租市场平均价格的,则按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缴纳的契税给予补助,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亏损的,给予亏损额3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助。   四、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相关部门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安徽长江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支持建立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充分发挥芜湖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区各承担50%,县由其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