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人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培养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的补助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领军人才从事科技活动及团队建设。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   (五)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等;   (六)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   (七)科技领军人才自身医疗保健及其他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国家测绘局年度部门经费预算,资助周期为两年,原则上与科技领军人才考核周期一致。   经考核合格继续作为科技领军人才管理的,可再次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须由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按规定提出资助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审核。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专家对科技领军人才的专项资金申请进行评议,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资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所在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管理,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进行考核时,科技领军人才须同时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