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已经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务考核工作,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宿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年度工作任务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任务审查、督查调度、考核奖惩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和共性目标任务。   工作任务分解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下发;共性目标任务由本办法统一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任务分解包括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两类,主要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市长批示件办理、依法行政、应急管理、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工作任务分解包括重点工作和职能工作两类,主要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市长批示件办理、依法行政、应急管理、窗口建设、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七条 中央、省驻宿单位工作任务分解为其职能工作,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宿州实际,围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   共性目标任务包括: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民意测验、应急管理、依法行政、信息工作、政务公开、网络问政、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   第三章  督查调度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工作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全面及时完成。   第九条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完成情况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责任单位要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月督查调度一次。每次的督查调度情况,市政府将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全市重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提请协调工作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分值分配:   (一)工作任务分解75分;   (二)共性目标任务15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   第十三条 考核的评分方法   (一)工作任务分解评分。采取月度督查调度情况与年终实际完成情况相结合,以年终实际完成情况为主。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评分,由市统计局参照省政府考核各市政府的功效系数法据实计算。   (二)共性目标任务评分。由市直职能部门提供量化考核结果。   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4分)、市长批示件办理(3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2.市政府部门:市政府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3分)、市长批示件办理(2分)、依法行政(2分)、应急管理(2分)、窗口建设(2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3.中央、省驻宿单位:市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办理(4分)、民意测验(5分)、应急管理(1分)、依法行政(1分)、信息工作(1分)、政务公开(1分)、网络问政(1分)、市长热线和民声热线办理(1分)。   (三)市政府领导评分。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分别评议打分,取平均值。   (四)对共性目标任务中缺少某单项考评项目的单位,该项得分为同类同项得分的平均分值。   (五)中央、省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凡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六)凡经市政府同意,年中被取消或调整的工作任务,年终考核时不扣该项得分。   第十四条 加分和扣分   (一)责任单位的某项工作当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受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等媒体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受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全省县域经济综合考核评比中,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三)中央、省驻宿单位在全省系统内考核中,进入前三名的,加1分;排名比上年度每进一位加0.5分,每退一位扣0.5分。   (四)责任单位负责人被行政问责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五)对同一督办事项经市政府两次书面督办没有结果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   各项加分合计不得超过5分。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审核、审定三个阶段:   (一)自查。各责任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审核。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责任单位逐一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后,进行评分,汇总成绩并排出名次,提出奖惩意见。   (三)审定。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和奖惩意见,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省驻宿单位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末位的县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末位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中央、省驻宿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工作任务考核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