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国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1年,在去年试点城市基础上,新增部分城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肉类、蔬菜是城乡居民重要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肉类蔬菜的质量安全,对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国肉类蔬菜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是,目前肉类蔬菜生产、流通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欠缺,管理难度大,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关能力,促进农产品流通发展方式转变,从源头上提升质量安全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试点目标及原则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试点城市建立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和机械化定点屠宰厂,以及不少于50%的标准化菜市场和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二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三、试点任务及支持重点   (一)试点任务   1.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主要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在线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2.建立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消费等环节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采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   3.探索适用的追溯技术手段。加强肉类蔬菜追溯的物联网应用技术研究,提升对溯源信息的采集、智能化处理和综合管理能力。主要推行集成电路卡(IC)技术,采集、记录、传输每个流通节点的信息,将各经营节点的信息相关联,形成完整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链条。鼓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肉类蔬菜的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管理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不同信息传递载体和技术模式,提高追溯精度。   4.加强配套规章和制度建设。围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强化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保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顺利建成并有效运行。   5.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配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提高肉类蔬菜流通的现代化、标准化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使大型批发市场实行电子化结算,努力提升各流通节点信息化管理及检验检测能力,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支撑;鼓励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供应链,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购销方式,形成质量安全保障机制。   (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主要包括数据库环境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安装与测试,必要的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购置,机房建设和网络租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等。   2.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对批发、屠宰、零售、团体消费等流通节点进行相应的信息化改造,为各节点统一开发相关软件,配备必要的电子结算、电子秤、信息采集及传输等硬件设备。   四、组织申报及实施程序   (一)各省(区、市)财政、商务部门推荐一个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第二批试点。第一批试点城市根据实施情况及当地实际,向财政部、商务部提出支持申请。   (二)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出具正式文件,将各城市有关材料于2月28日前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   申报第二批试点的城市,应提交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方案主要包括:   (1)当地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有利条件。   (2)试点的总体思路及具体目标。   (3)试点的主要任务及拟采用的技术模式。   (4)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5)投资总额,已落实及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额度等。   (6)其他。   第一批试点城市报送工作进展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商务部、财政部审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包括:   (1)试点总体目标及任务。   (2)试点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3)试点覆盖范围、投资总额及具体预算。   (4)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   (5)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计划和落实情况以及需中央资金继续支持的理由及资金额度。   (6)资金管理办法。   (三)财政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各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或资金方案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评审结果及实地考察等情况,确定试点城市及各城市支持金额。第二批试点城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四)收到专项资金后,试点城市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修改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条件附后),项目安排要突出重点,引导优秀企业积极参与,严禁“撒胡椒面”,招标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做好试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要督促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支持资金。   (三)试点城市要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地方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   (四)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试点城市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621 65197974(传真)   附件:   1.试点城市条件要求   2.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试点城市条件要求   一、城区人口100万以上,年肉类和蔬菜消费量30万吨以上,年财政收入2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批发市场和屠宰行业集中度高,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或“农改超”比例高,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环节流通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经销商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等制度情况良好。   四、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承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后续运行维护经费。   五、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等方面有专门的措施和安排。   六、商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精干的处室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2:   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追溯管理平台和流通节点子系统建设有关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承办至少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