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0-12-2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0〕62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2-2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威政发〔2010〕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
第三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维护费的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第四条 中央、省驻威的电力(含电建)、银行、保险、电信、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等行业的主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本市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市外进入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 河道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
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均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河道维护费按年度征收。征收机关根据上年度应缴费单位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和《缴款期限通知书》,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维护费。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河道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市级的分成比例为30%;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征收的河道维护费,市级的分成比例为70%;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直接上缴市级财政。
第十条 医院、民政福利企业,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由下岗职工、失业者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免征河道维护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力缴纳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河道维护费: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二)亏损严重或者其他原因,职工全年实领工资低于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申请减免的单位,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真实的上年度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按征收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减免的单位进行审计认定。因虚报亏损决定不予减免的,审计费用由申请减免的单位承担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河道维护费征收机关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河道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河道工程体系的规划、评估、监测、建设等费用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维护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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