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藏政发[2008]59号)精神,进一步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我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央提出的“要大力保障民生,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实施'富民兴藏'战略,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把更多关怀和温暖送给广大农牧民和困难群众,着重解决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措施之一。我区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项目,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和基本教育的困难,但是城乡困难群众还面临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者由于子女上大学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为此,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认真研究城乡困难群众的贫困问题,在作决策、定政策上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切实抓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1月起,在全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临时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和“个人救助”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区城镇或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由于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等原因,生活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交通、生活费用的。   (5)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行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可申请2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城镇居民一次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5倍;农牧区居民1次按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60%。   五、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入户复查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审批。   户籍在单位的,以户为单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单位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方可审批。   民政部门对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直接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限,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六、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临时性生活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投入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性生活救助资金纳入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临时救助基金”和“农村临时救助基金”分户。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救助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切合广大城乡困难群众需要的临时救助制度。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具体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